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沂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及信息化建设管理,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协同办公系统深入应用的通知》(临办发电〔2016〕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国资委门户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展现机关形象、宣传国资国企的重要阵地,是实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及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临沂市国资委门户网站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信息服务,促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及国有资本运营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第四条 建立临沂市国资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班子各成员为成员。
第五条 临沂市国资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临沂市国资委网站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管企业网站及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管企业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及信息化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管企业已建或新建网站,必须纳入市国资系统网络体系,统一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规范管理,分级维护,协调联动,确保全市国资系统网站的规模、档次和整体形象。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临沂市国资委门户网站的运行管理遵循“轮值管理”的原则。委各科室全部纳入轮值范围,形成人人参与关心网站及信息化建设的有效机制。详见门户网站轮值管理责任分工表。
第九条 临沂市国资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按照“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对轮值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注销。
第十条 临沂市国资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轮值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保障网站群畅通运行。
第十一条 轮值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恪尽职守,积极参与委门户网站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轮值负责的模块内容做到内容审核、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确保网站内容的时效性、正确性,丰富多彩;对发现网站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向临沂市国资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网站及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临沂市国资委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和内容更新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科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栏目的更新维护和监督纠错工作。确保不出现政治错误、不违反保密法等法律法规、没有错字错句等文字纰漏。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加强信息的组织、采编和发布工作。各栏目责任科室负责人应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所发布栏目内容负全责。
第十四条 对临沂市国资委门户网站执行网站内容更新提醒程序。网站内容更新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1、新闻动态类栏目,如国资要闻、国企动态、县区国资、外地国资、国企改革、工会园地等栏目,提醒时限为1周;2、互动交流类栏目,如主任信箱、监督投诉等栏目,提醒时限为1周;3、随时更新类栏目,如公告公示、组织机构、领导之窗、联系我们等,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醒;4、其他栏目,视情况进行提醒。委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更新提醒程序的实施和监督,通过办公电话或书面提醒单向各有关科室进行提醒督办。
第十五条 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并采用统一格式、统一字体、统一字号,确保版面规范一致。
第十七条 各市管企业网站的信息维护和内容更新,由各自负责。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面向国有企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应逐步实施网上预审或网上审批。
第十九条 各科室必须在网上公布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二十条 主任信箱、监督投诉、网上调查等互动交流栏目是实现政府部门与公众沟通的重要渠道。各有关科室要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及时、准确、负责地回复和处理网上留言、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所有非涉密文件资料,一律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处理、报送及相互交流交换,最大限度实行无纸化办公。机关各科室、各市管企业报送非涉密问题、信息等资料原则上全部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不在报送纸质文件,否则,不予接受。
第二十二条 要深入学习、积极使用协同办公系统已具有的收文管理、发文管理、会议管理、信息管理、即时通讯等功能模块,充分应用协同办公系统各项便捷功能,进一步提升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国资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网站后台数据统计,结合网站内容更新提醒程序,检查各科室信息维护和内容更新情况,实行季通报、年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室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表彰:
1、工作主动性强,发布信息及时、量大、质优;
2、抓住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良好宣传效果的;
3、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实时性强,获得较好评价的;
4、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较严重的,还将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不按要求发布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4、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5、发布不良信息,影响网站形象的。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有上网信息应填写《临沂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及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
第二十七条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因密码丢失,给网站带来不良影响的,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