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临沂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09〕84号)、《临沂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库〔2009〕6号)、《临沂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库〔20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的通知》(临财库〔2015〕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工作,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国资委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卡片正面右上角标示有“临沂预算单位公务卡”)。发生公务支出时,除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和按本办法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外,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事先报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条公务卡统一采用专用发卡标识代码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可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1号,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25天,即每月的25号。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为实际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因刷卡消费时间有先有后,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短25天。
第四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发现遗失、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等情形,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88),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及更换并及时告知财务工作人员,由财务工作人员对财务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新。
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工作人员。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征得财务分管领导同意。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事科应及时通知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销户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九条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等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详见附件中的《临沂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能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帐方式结算的支付业务,继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通过转帐方式办理支付手续。
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它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十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事先报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务卡结算报销的基本程序:
1.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网络支付的,如在网上购买机票、火车票的,必须打印相关凭证作为附件;
2.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格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3.报销还款: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且手续齐全的支出,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核对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为保证公务卡按期还款,避免因还款不及时导致个人信用损失和产生利息、滞纳金等额外费用,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持手续齐全的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因手续不全、单位(项目)经费不足、票据不合法等原因无法及时报账的,公务卡消费额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待以后正常报销后再转入个人卡中。单位不承担因还款不及时等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注明。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发票寄回所在部门,由其他人员代为办理,或于免息还款期之前个人先行垫支还款,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再将报销款转入个人卡中。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规定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或打印的网络支付凭证内容不相符的;
3.其他不符合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七条下列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1.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4.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5.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等;
6.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7.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十八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个人现金借款业务。不具备刷卡条件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在报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财务工作人员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2.通过公务卡支付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3.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4.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第二十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2.执行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核;
3.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5.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如对公务消费交易产生疑义,可联系发卡行按其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查询;持卡人如对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产生疑义,可向财务工作人员查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