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纪委:
为认真贯彻市纪委《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临纪发〔2014〕3号)要求,大力弘扬新风正气,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一)领导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适度、节俭、从简的原则。严禁干部职工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铺张浪费。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领导干部职工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借婚丧喜庆、子女升学、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凡未能拒收的,必须在三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全额退回。
(三)领导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违反规定的除当事人全额补交公务车辆运行所发生费用外,要严肃追究公车所属单位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严禁领导干部职工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费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领导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进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一)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于7日前(不含节假日)填写《临沂市国资委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事前)》(附件1),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纪委派驻三组备案。不能事前报告的事项,要及时电话报告,事后一周内补报,填写《临沂市国资委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事后)》(附件2),写明实际操办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纪委派驻三组备案。
(二)委机关各科室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于7日前(不含节假日)填写《临沂市国资委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事前)》(附件3),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委党委备案。不能事前报告的事项,要及时电话报告,事后一周内补报,填写《临沂市国资委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事后)》(附件4),写明实际操办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委党委备案。
三、严肃责任追究
凡领导干部职工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个人或单位动用公车、公款用于领导干部职工婚丧喜庆事宜的,将从严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