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临沂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及相关规定
报销范围主要包括邮电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采购、维修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需使用委经费的事项,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支出时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网络支付的,如在网上购买机票、火车票的,必须打印相关凭证作为附件。
1、日常开支报销。邮电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采购、维修费、印刷费等日常开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凭证报销。
2、差旅费支出报销。差旅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4]5号)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参会及培训支出报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4、接待费支出报销。 接待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临沂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和《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且符合接待标准等相关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
5、因公出国(境)支出报销。因公出国(境)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6、其他费用报销。保育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凭证
1、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或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消费pos单等原始凭证。
2、会议、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参会及培训通知、出差审批单、机票或车票及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发票、公务卡消费pos单等原始凭证。
3、接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菜单)。非银行转账的还需提供公务卡消费pos单,不得用现金支付。
4、因公出国(境)费用: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等有效票据填报。各种国外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
5、其他支出:报销凭证应以正式发票为准,并有单位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印章、单价、数量,采购还应附采购申请、货物清单、规格、型号、金额等内容。
三、报销时间及流程
1、报销时间
费用报销原则上不准跨越季度。当年1-11月份发生并已开具的费用发票必须在本季度内报销完毕,季度末发生并已开具的费用发票,因具体原因无法当季度报销的,报销时间不得超过次月末,当年12月份发生并已开具的费用发票原则上当季度报销,因具体原因无法报销的,报销时间不得超过次年1月末。
2、报销流程
经办人负责将已签字的需报销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单据结算汇总凭证,由经办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我委财务审核人员(会计)进行审核,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签字后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报销凭证签字时需连同原始票据一同签字,对未审核或签字有遗漏的凭证,财务报销人员(出纳)不得予以报销。
四、其他事项
1、财务审核时有权对有疑义的支出进行询问,对于不合理的开支有权不通过审核。若发现当事人有虚开发票行为,或者报销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费用,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2、本制度未尽之处,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适用委全体工作人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