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宏 赵庆
法治的真意是充分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公众如此广泛民主地参与立法,体现了民法典全民参与、民主立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随后在2017年3月,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立法规划,民法典各分编将争取在2020年完成。自此,中国民法典的时代即将到来。
毋庸置疑,民法典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私法规范法典,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关涉民事主体从摇篮到坟墓每个生命阶段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可谓“人生处处皆民法”。但不可忽视的是,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其编纂过程和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取向。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实行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就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民主立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分别于2016年6月、10月、12月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每次会后也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草案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历时近九个月之后,《民法总则(草案)》才亮相“两会”。在这个过程中,总共收到社会公众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以及32个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7个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及31个地方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治的真意是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公众如此广泛民主地参与立法,有助于民法典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
民法典内容以人为本,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平等保护,能够为民主政治提供现实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确认了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利以及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所以民法典能够保障人们基本的精神和物质条件,使他们对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私有财产有安全感。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无后顾之忧,人们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关怀他人、关心社会,有“恒心”地参与“众人之事”,积极参与和建设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而推进民主的发展。
民法典在调整人们民事行为的同时,也通过划定公权力对私权领域干预的边界来限制公权力,而这正与民主政治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目标不谋而合。“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的民法法谚表明,民法典从诞生之初就如同宪法一样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正如我国《民法总则》第3条所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一方面民法典作为“万法之母”,她以权利为本位,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自由行使,民事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以及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等的内容,划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使得公权力在私权利面前“退舍三分”。因而,民法典要求政府在私权利领域之外应当依法行使公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样就把公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里,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民法典的适用能够训练人们的民主见识和能力,提高公民有效参与民主政治的能力。私法自治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保证民事主体在“法无禁止”的自由限度内,可以按照自己的内心意愿,独立从事各种类型的民事法律活动,并且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当然,私法自治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独断专行,在绝大多数情形下还得与他人协商一致。比如《合同法》要求当事人之间只有经过要约、承诺协商一致的过程合同关系才能成立,当事人如欲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了法定的情形外仍需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仅如此,倘若民事主体违反契约或者滥用民事权利,侵害他人权利,那么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需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民事主体和公民不过是法律对人们角色的不同定位,人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差异。私法自治的实践,能够培养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自己对自身行为进行决策并负责的民主观念和能力,增强人们独立、自主的民主意识。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由和协商等观念,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协商民主源于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以及政治协商的实践,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表现。它旨在最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使公众在多元社会背景下广泛参与、献言献策,对国家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民法典上的自由、平等协商机制与集体决策制度的设立,正是协商民主的基础与缩影。
民法典本身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有法可依的前提。而依法治国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它能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所以,无论是从外在因素还是内在因素来看,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二者之间总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和完善是使民法典得以制定和有效实施的前提,而民法典的制定和适用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法律保障、法律启蒙和法律训练。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