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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

2011年06月27日 00:00  点击:[]

(2011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倡导勤俭节约,节省财政开支;保护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党政机关中实行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

第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下禁令。

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外事活动和接待市外来宾除外)。

严禁在值班时饮酒。

严禁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三条 凡违反第二条之规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规定第三次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对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对接受宴请、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要对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对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已作出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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