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办公用品(以下简称“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严格采购程序,节约经费开支,确保工作需要,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规章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品的购置、发放、登记管理、清理报废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物品需求提出。每月5日前,各科室提出所需物品清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提出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报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由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进行采购。
第四条 物品采购。物品采购要按照《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5000元以下的小宗物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实行比价采购,原则上要达到货比三家;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物品采购,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时至少应由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进行;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大宗物品采购需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大宗用品或政府定点采购目录所列物资,由办公室和相关使用科室按市政府采购办有关要求,共同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候选供货商,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签订采购协议。1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批准后,可以由单位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需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五条 物品采购的财务结算。所有物品采购发票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办公室主任和财务管理人员初审后,方可进行报销程序。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与纪委书记签字后报销;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和委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六条 物品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物品的保管、发放、登记,建立物品收发台帐,做到帐实相符。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要作固定资产登记注册,并具体到使用人员,落实使用管理责任。
办公室对机关资产统一编号,所有固定资产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做到帐、卡、物、使用人相互对应一致。
第七条 物品领用。办公室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物品管理人员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到办公室办理领用事宜。属非办公日耗品的物资,各科室领用时要将原物品交回,以旧换新。办公用品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
第八条 物品使用。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各科室使用的物品由科室负责人负总责,物品使用人应严格按照物品使用要求,珍惜、爱护所用物品,物品丢失或因人为因素损坏,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工作人员因轮岗、调动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做好财产物资的交接工作,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填写《财产物资交接表》,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共同签字后,交办公室审查收存并凭财产物资交接手续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九条 物品的清理报废。办公室每年3月份组织一次机关财产物资的清理核查。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各科室形成的非档案文字材料,需销毁的,统一交办公室,送市委保密局。
第十条 软件资产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