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查工作范围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决议、决定、意见以及一些重要会议议定的涉及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
2、上级、市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有关提议、提案的意见。
3、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
4、市委办、市府办督查部门交办的督查事项。
5、市委办、市府办批办转办的事项。
6、市国资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
7、市国资委各主任批示和交办事项。
8、市国资委年、季、月、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
9、各县区国资部门、市直各行办(行业协会)、各营运机构及企业请示、联系的事项。
10、基层单位和群众来信来访中需办理、答复的事项。
11、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督查工作的程序及责任
设立“一簿一单”。一簿:按照督查内容分类建立督查事项登记簿,实行督查工作清单式管理;一单:即督查事项通知单。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为:
接受(或提出)督查事项→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批→分办或转办→登记造册→督促检查→反馈办理结果(或通报督查结果)→跟踪了解反馈结果后的情况→注结→立卷归档。
三、督查工作的职责范围
办公室为督查工作责任科室,委所有科室为承办科室。督办事项由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根据领导批示,转交有关科室办理落实,由承办科室写出办理情况报告,送办公室整理审核,经委主任审定后上报或通报。
四、督查工作要求
1、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各科室都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高度重视。科室之间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不得推诿扯皮,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优质高效地完成督查任务。
2、承办科室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对时效要求强的事项要急事急办,特别急的要当天办完,不能误时误事。请示事项一般在10日内做出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半个月。对一些情况复杂,如期办理不完的事项,要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继续抓紧办理。领导批示要求贯彻落实的重要文电、信息、电话记录等,都要作为急件认真处理。
3、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批评和意见及来信来访中需办理、答复的事项,承办科室要本着认真、主动、求实、保质的原则,务求做到件件有结果,能解决的要迅速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敷衍塞责。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批评和意见,一般要在接到有关部门批办通知30天内将办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审核后由委主任审定上报。30天内办理不完的,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继续抓紧办理,最迟不得超过50天。
4、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日常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委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督促工作推进和落实,科学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年末,办公室要将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客观公正地做出成效评价,提出工作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