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市国资委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监督审计等审计工作开展,加快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入库人员的登记、信息更新及入库人员的评价鉴定等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择优选拔、动态管理、强化培养、发挥效用”原则。
第二章 入库人员条件
第四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市属企业及权属子公司正式在岗工作人员;
2、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4、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经历,或具有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综合文字写作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入库人员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入库人员在参与市国资委审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市国资委开展审计项目时可从人才库抽调人员,企业应予支持,并保证被抽调人员抽调期间薪酬等相关待遇得到正常落实;
2、抽调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抽调人员应如实向市国资委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
3、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交流等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人员在参与相关审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八不准”规定;
3、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4、抽调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认真填写《保密承诺书》,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5、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
第四章 入库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按照市国资委确定的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入选条件,市属企业推荐符合条件人选,提交推荐表。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稽查工作科负责对入库报名人员资格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市国资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国资委颁发聘书。
第九条 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根据工作情况对入库人员进行充实调整。
第九条 为调动入库人员的积极性,市国资委将对入库人员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同时采取以审代训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内审人员参与各类审计项目,提升业务能力。
第十条 市国资委开展审计项目时,需要抽调入库人员参与审计的,经市国资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发放抽调函。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从思想品德、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入库人员评聘高级职称时,依具体承担项目给予提供证明材料。工作优秀表现突出的人员在省市内部审计工作评先树优和推选外部董事时优先考虑。
第十条 入库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入库人员退出
第十一条 入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予以调整,退出内部审计人才库:
1、拒绝接受市国资委工作安排的;
2、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3、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不当目的的;
5、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6、经考核无法胜任审计项目的;
7、因工作岗位变动,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8、不能履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