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4575629/gzw/2024-000008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11-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文字解读

《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文字解读

2024-11-19   作者: 点击数:  

近年来,通过开展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市属企业盘活出的富余土地房产数量增长,对外租赁成为市属企业利用富余土地房产的重要方式,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租赁管理成为加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课题。鉴于以上背景和工作要求,临沂市国资委参考天津市国资委、温州市国资委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市属企业实际,在征求市属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适用范围”、“完善制度机制”、“严格出租程序”、“实行公开招租”、“强化日常管理”五个部分,对市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行为作出程序性、原则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推动企业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出租分类方面,明确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单次招租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产,应作为重大出租事项进行管理。

出租程序方面,重大出租事项应由市属企业或其授权的子企业审批,属于企业“三重一大”范围的,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授权子企业决策的,子企业应在批准或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向市属企业备案。一般出租事项由企业按其制度决策。单次招租期限超过5年或者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的,原则上应按照重大出租事项决策审批。

招租方式方面,实行公开招租。《意见》就突出公开竞争择优、明确公开招租平台、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对承租人的资格审查、发挥市场的发现价格和承租人功能、规范调整租金底价作出规定。重大出租事项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采取进场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一般出租事项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租赁中介机构等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加强对市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综合运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出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企业在土地房产出租过程中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原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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