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关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行为,我们起草了《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三种行为。国资委成立以来,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推动国有资产交易坚持市场机制、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为促进省属企业改革重组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有资产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范畴,随后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要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事项信息应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公开,各行业要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2018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2018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山东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的规范管理,我们起草了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在严格遵循国家和省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相关领域信息公开的经验做法,并征求吸纳了省属企业和有关委内处室的意见。从了解的情况看,其他省市尚未出台相关的办法。为此,该《办法》作为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列入了我省第一批制度创新重点项目名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和责任主体等。第二章公开要求,主要包括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第三章管理和责任,主要包括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责任、信息公开申请、责任追究等。第四章附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管理和有效期等。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办法》明确,按照国家规定,企业通过公开方式进行的交易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信息均应实行全面公开。对于没有公开要求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本《办法》未涉及。
(二)关于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办法》根据信息产生的主体不同,明确分别由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公开。
(三)关于公开的内容及方式。《办法》规定,公开内容包括交易行为批准信息、交易过程信息、“黑名单”信息三大部分,并对每一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公开的方式灵活多样,除必须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外,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新闻媒体等其他方式同步公开。
(四)关于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明确,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应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有关责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存在违反本规定等违规行为时,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人员,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鲁国资办〔2016〕5号)和《关于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6号)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