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4575629/gzw/2020-000005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1-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解读

《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解读

2019-01-30   作者: 点击数: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国企国资监管体制的日益完善,市属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企业在采购管理方面形成了许多符合自身情况的经验做法,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质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市属企业采购业务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不够,企业集团层面的采购制度尚不完善、管控能力有待提升;招标采购信息系统不完备;招标采购系统公开渠道较窄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加以解决。2018年6月份下发了《关于推进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通知》,对市属企业开展阳光采购工作进行部署和推动。2018年7月,《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印发后,财务监督科赴省国资委、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学习企业实施平台采购的经验。同时召开相关专家、部分市属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企业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商品类别和管理现状,讨论修改征求意见稿,为出台《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做了充分准备。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市属企业推进阳光采购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起草了《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推进阳光采购的基本原则、参与主体、制度建设、过程管控、服务平台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要求。

二、目标特点

《暂行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企业规范采购行为、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集团层面的采购管理、强化采购的外部监督。具体做法是依托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临沂分中心(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的硬件设施、软件系统和人才队伍优势,搭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时发布市属企业采购信息,受托办理市属企业的委托业务,为市属企业采购提供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服务。市属企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健全完善阳光采购制度体系、理顺管理流程、实现采购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利用服务平台资源积聚的优势,通过自主发布招标采购信息,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同时,通过平台公开发布信息,扩大社会监督面,强化采购的社会监督。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建成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化采购,改变了线下传统采购模式。平台通过远程操作模式,便于分布区域较广的企业实时发布信息,通过采购信息的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增值性数据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的作用,有力的推动市属企业采购管理体制变革,打造廉洁、高效的阳光国企。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按内容划分主要分为八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涉及的阳光采购、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以及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等概念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基本原则。明确了阳光采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企业主体原则、市场竞争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阳光公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和商业保密原则等。

第三章参与主体。明确了阳光采购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服务平台及其他有关参与方,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章制度建设。主要明确了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及服务平台在阳光采购制度建设中,需要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制度体系。市属企业要健全完善阳光采购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成立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开展阳光采购。

第五章过程管控。主要明确了市属企业在实施阳光采购工作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市属企业在阳光采购过程中,在采购的计划管理、信息的公开发布、供应商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的规范采购、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的管理以及采购质量的跟踪管理等方面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六章服务平台管理。主要明确了服务平台在阳光采购工作中所提供的服务及作用,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委托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的工作流程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分别明确了市国资委、市属企业以及服务平台阳光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在采购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市属企业、服务平台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予以通报、除名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以及对采购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政策文件:http://lysgzw.linyi.gov.cn/info/1434/89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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