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
进一步引导市属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开展对外捐赠活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并要求各市属企业结合《办法》规定,修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捐赠权限与流程、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实施预算管理,并及时向国资委备案。
目的是通过制度办法的进一步规范,有效避免无序、随意捐赠等行为,提升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规范性;聚合企业内部捐赠资源,更好地支持和保障重点公益事业,更好的发挥捐赠效益;有利于及时了解监控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与支出情况,有效维护出资人权益。
二、《办法》核心内容及管理方式
《办法》规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要按照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对于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对市属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采用年度预决算管理与日常重大捐赠项目核准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年度预算管理掌握企业全年捐赠支出的整体安排,通过重大项目和预算外捐赠核准程序控制企业的大额捐赠支出。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或者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30万元(含)以上的。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规定不论金额大小,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可以先行捐赠,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三、《办法》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各市属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修改新增加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对未经核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对外捐赠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文件:http://lysgzw.linyi.gov.cn/info/1434/89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