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混合所有制改革 |
法定依据 |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2、33、34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
履职规范 |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临办发〔2018〕24号) |
责任科室 |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
运行流程 |
1、企业组织混改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制定; 2、市国资委按规定对其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 3、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4、对审计评估结果进行核准; 5、制定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 6、进场交易; 7、办理产权及工商变更登记。 |
运行要件 |
1、请示或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内部决策文件); 2、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混改方案,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的,同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
时限要求 |
具体时间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1年。 |
责任事项 |
1、材料满足要求10个工作日内,履行委内审核程序,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 2、市政府下发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
联系方式 |
电话:8726813 政务邮邮箱lysgzwggk@ly.shandon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