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01104-120505-910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8-11-0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8-11-09   作者: 点击数:  

鲁国资党〔2018〕3号

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已经省国资委党委第29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山东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强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深化依法治企工作,支持保障省属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发法规〔2017〕8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第三条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国资委关于法治国企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党委书记作为党委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确保法治国企建设各项要求在本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制度,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督促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四)坚持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重视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

(五)严格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向重要权属企业延伸;加强企业法律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企业法律工作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开展法治学习,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强化企业领导人员作为“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六条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

(二)促进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任务落实。

(四)定期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将其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带头依法依规决策,实现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合法合规。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通知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

(六)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选聘的相关规定,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第七条总经理作为经营层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四)认真落实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

(五)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八条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九条省属企业党委应当将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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