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全面贯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 6号),根据国有资产分级监管的原则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批准。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并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相关信息。
三、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决策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证监局
2 0 1 8年1 2月1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