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国资委《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指导意见》《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企业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研究起草了《临沂市市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高风险业务的类型和管控原则、分类管控的具体要求、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等。具体内容及修改完善情况如下:
(一)分类管控方面
对高风险业务实行分类管控的原则,金融、类金融,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投资类企业在主业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风险业务,其他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严格管控。
(二)管控要求方面
对除金融、类金融、投资类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照股票基金、委托理财、委托借款、金融衍生业务、大宗贸易等业务类型,分别提出了管控要求:
一是对股权类股票投资的管控要求,“增持所属上市公司股份、股份回购或减持、配股、参与市内国有或战略投资控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业务,以及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参与与本企业主业有关且业务协同的上市公司增发股权及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借壳上市)等股权类股票投资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是对参股基金的管控要求,“原则上不再设立或参股与主业无关的基金,参与市委、市政府改革专项工作设立的基金除外”;
三是对控制和非控制企业借款的要求,“可以按同股、同权、同责和市场化原则通过财务公司、集团共享中心、结算中心等向所属全资、控股、控制企业委托贷(借)款(出借资金)”,“原则上不得以质押、担保、信托以及固定收益等方式变相向金融类子企业、非控制企业以及无股权关系企业贷(借)款”;
四是对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管控要求,“合理控制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敞口”;
五是对部分特殊融资业务的要求,“不得开展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内部有偿集资”,“审慎开展债转股、永续债、基金定投、信托计划、明股实债等融资业务”,“审慎开展出租方产品售后回购(租)业务”。
(三)管理职责方面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属企业在开展高风险业务方面的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并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实行高风险业务内部报告制度。风险控制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涉及高风险业务的相关部门按季梳理高风险业务情况并形成报告,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交易、结算、资金使用及浮动盈亏等情况。
二是要求企业实行高风险业务事前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列出本年度拟开展高风险业务企业名单和高风险业务范围(包括品种及资金占用规模等),本年度高风险业务规划及有关事项的说明,连同董事会决议、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它有关资料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是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高风险业务管理方面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等六项职责。
四、征求意见情况
省文件出台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9月8日发函征求市财政局、委领导、机关各科室、15户市属企业意见建议,均反馈无意见。
政策原文:临沂市市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