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4575629/gzw/2024-000001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1-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23-01-30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阳光采购行为,提高阳光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水平,我们根据市属企业近几年实施阳光采购工作情况和阳光采购调研情况,起草了《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深入了解了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工作情况,总结了相关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学习研究《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借鉴国务院国资委推广的中央企业阳光采购经验做法和山东、江西、深圳等省市制度文件,形成了《临沂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广泛征求了市属企业、委机关各科室和国资委法律顾问的意见。城投集团、沂蒙交投集团、建工集团、环卫集团共提出10条意见,采纳3条,国资委法律顾问提出4条意见建议,采纳1条。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办法》后,报重大事项审查委员会审议并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个方面,包括总则、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过程管控(企业)、服务平台管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此次《办法》修订,通过强化市属企业主体责任,推行集中采购,加强全链条管控,优化监督保障措施,防范采购重点环节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不断提高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水平,促进企业协同和资源共享,降低企业采购成本,实现企业效率效益双提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内容。

(一)确定阳光采购工作原则。根据加强阳光采购监督管理的目的,确定阳光采购工作原则,明确市属企业应按照企业主体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阳光公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四项原则,开展阳光采购。

(二)强调企业采购主体地位。参照《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坚持企业的采购主体地位,落实企业采购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市属企业依法依规实施阳光采购。要求市属企业建立完善采购主体责任体系,加强集团管控和对各级权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并优化完善阳光采购集团管控体制机制、重大采购事项的决策程序、组织开展阳光采购业务监督检查以及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项。

(三)明确采购监督管理责任。细化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和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职责,明确企业要加强集团管控等要求;要求市属企业以阳光采购为切入点,提升采购管理对产业链供应链支撑和保障能力;深化监管手段及责任追究,明确市国资委依托服务平台实施采购监管,采取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采购全流程进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章节,参照省国资委文件,将《临沂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为责任追究的依据之一,列举了十条具体违规行为。

(四)在调研中企业反映的“金额小、数量大不易采购的物品”,参照政府采购、其他省市做法,推动交易平台对低值、高频的通用类货物建立网上商城,满足企业采购需求。

三、和省国资委文件的区别

在信息公开和自行采购方面的要求,《办法》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一)省国资委规定省属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5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应通过服务平台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办法》未规定需要通过服务平台信息公开的项目。原因:一是市属企业规模不一样,采购的内容差异较大、金额大小不一,因此未统一设置限额;二是《办法》要求市属企业完善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包括“纳入服务平台阳光采购的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相应的,也未规定不同项目信息发布的内容要求;

(二)原则上不允许市属企业自建平台、自行采购。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已建立满足阳光公开、成本效益、资源共享要求,且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规定的采购交易平台,可以自行进行全流程采购。未建立采购交易平台的企业,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原则上要通过服务平台实施全流程采购,法律法规和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因:2020年1月《临沂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的通知》提出“未建立采购系统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自行建立采购信息系统,可直接通过服务平台实现企业采购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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