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4575629/gzw/2020-000005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6-0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解读《临沂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临沂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20-06-02   作者: 点击数: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省政府要求5月底前,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完成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工作。我市现行的《临沂市市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2012年制定,已不适应当前国资监管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损失划分标准远低于省属企业;二是我市现行制度多是框架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三是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相比,缺少境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容错纠错、重大决策终身问责、集体责任认定追究等内容。

为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加强有效制度供给,年初我委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启动了我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具体起草修订工作。起草过程中,我们2次召开市属企业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征集意见。形成初稿后,又先后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8个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又进行了吸收完善。目前,《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处理方式及工作职责和程序等,共8章8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主体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主要细化明确了企业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资金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其他违反规定等11个方面的76项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主要对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作出规定。资产损失划分标准同省属企业保持一致。

第四章: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主要包括对违规经营人员的处理方式、加重或减轻处理、免责处理的情形。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进行划分、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和内容。开展市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八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对市属企业、各县区制定相关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参照使用的范围、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三、《办法》重点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强调抓早抓小。在责任追究处理方式上增加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体现抓早抓小,事前事中管控理念。增加了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中,发现相关责任人中的党员干部在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相关责任人中的非党员干部,比照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二)《办法》对容错纠错机制进行明确和体现。《办法》第四条明确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激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重要要求,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补充增加了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是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增加了在评标过程中引导评委评分、影响评标公正性,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影响招标结果和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两种情形。二是在产权转让等方面,增加了“在企业资产承包经营或对外出租中,明显以不合理低价发包或出租”的情形。三是在改组改制方面,增加了“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情形。

文件链接:http://lysgzw.linyi.gov.cn/info/1434/8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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