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对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做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对进一步加强自身财务杠杆约束、改进融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市属企业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和新旧功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加快实施,需要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健全债务管控体系。目前,我市市属企业融资监管领域规范性文件建设方面,存在滞后现象。制定出台《办法》,对于规范市属企业融资行为,健全融资监管体系,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四章、二十条,参照省国资委及部分地市的做法,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变化,对适用范围、原则要求、批准权限和程序、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市属企业融资监督管理范围。重点规范市属企业本级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涵盖可行性研究、发行、兑付、检查等各环节和全过程,对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要求企业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要求市属企业制定权属企业融资事项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立企业融资事项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年初上报本企业及权属企业融资及存续债券情况。
(二)明确融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和方式。为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对市属企业融资事项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属于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的,由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另外,规范了企业融资流程和应当报送的文件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债方案等内容,强调企业融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实行融资事项与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相结合,对高负债企业融资从严掌握。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线的,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市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市属企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向市国资委备案。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和基金投资,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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