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01202-145816-429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12-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12-20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市属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竞争有失公平。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市属企业对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严格履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未经市属企业同意,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市属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

企业在安排捐赠预算时,应按照救济性捐赠30万元,公益性捐赠30万元的额度作备用金,暂不列明细捐赠项目和数额,在捐赠实际发生时,按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企业拟安排捐赠预算时,应首先使用提取的捐赠备用金,备用金不足部分或未列入财务预算的新增捐赠项目,需事前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同意后实施。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凡涉及超预算调整事项,应当履行内部相应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市属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或者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市国资委核准。报送市国资委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款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附件2);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核准同意后,企业办理捐赠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按年度汇总集团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报《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附件3),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利用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对集团本部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市属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管理工作,发现制度不健全、未经核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对外捐赠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属企业应结合本办法,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

2.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

3.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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