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6〕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属地操作、专业运营。各市政府研究确定本地“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维修改造标准、维修改造费用测算、人员接收安置等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坚持多方筹资、共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共同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承担必要成本,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分离移交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16年在我省启动国有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到2017年年底,实现分离移交任务完成过半;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分离移交任务。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移交内容。将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职能及相关设备设施移交专业化企业或机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时,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并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接收单位,也可成立相应专业企业组织接收或政府接收后委托专业企业或机构经营。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专业企业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三供一业”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接收单位确定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督促指导接收单位与移交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明确移交和接收单位、移交范围、人员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维修改造相关事项、费用计算标准及成本分担、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移交接收双方根据分离移交协议,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并由接收单位负责水、电、气、暖供应保障及物业管理等工作。企业集团公司要将签订的分离移交协议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备案。
2.成本费用。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分离移交涉及的维修改造标准、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3.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备案。
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4.人员安置。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各项目所在地平均用工标准,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员数量。接收单位要优先接收现有人员,切实保障接收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移交企业要与接收单位做好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5.实施步骤。2017年1月底前。企业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和费用测算标准等相关政策。企业集团公司研究制定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2017年4月底前。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所在地政府共同组织、指导、督促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加强对接,合力推进,统筹做好资料收集、项目确认、现场勘查、改造规划、费用测算、进度安排等方面具体工作。条件成熟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正式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并启动维修改造等相关工作。2017年年底前。移交企业全部与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并完成过半数分离移交任务。2018年年底前。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继续落实分离移交协议,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积极支持驻鲁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方案规定,全面推进驻鲁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切实推进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做好“三供一业”相关业务接收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有关企业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推动。
(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三供一业”移交主体,要明确任务,倒排进度,责任到人,全力推进。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立足大局,加强协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做好“三供一业”接收、改造和保障服务工作。
(三)保障资金来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其中,中央驻鲁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调整。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接收单位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及时掌握本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有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省政府将适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市进行重点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