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及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市属企业所出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市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市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财务预算管理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财务预算是企业战略实施的工具。市属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手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实施。
(二)目标引领原则。财务预算引领市属企业预算年度内提质增效工作,对布局结构调整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对高质量发展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三)过程控制原则。财务预算管理应通过日常监控、定期分析把握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并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监督负责。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预算工作组织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十条 为确保市属企业预算编报质量,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承担相关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并报董事会等机构审批;
(三)监控、考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等机构报告;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调整及财务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财务预算管理机构,由生产经营、投融资、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负责人由分管财务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担任。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财务预算方案。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测算编制预算相关的基础资料,形成各项定额体系,包括:经营能力、价格预测、消耗定额、折旧方案、配置标准、工资水平、费用标准等;
(二)负责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将本企业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四)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及时总结分析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六)配合预算管理机构做好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编制的工作方案,明确财务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确保财务预算编制依据合理、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要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所属企业等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战略目标、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选择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等方法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通过强化定额和对标管理,规范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明确成本费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增长、开支范围和规模,努力实现降本增效。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优化投资结构,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高风险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及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警戒线、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市属企业要强化研发投入预算管理,优先保障科技研发投入,确保刚性增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控债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加强债务规模和结构管理。
通过对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指标设定合理的预算管控目标等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综合分析担保、抵押和永续债、信用债等权益性融资工具影响,结合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警戒线、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永续债、信用债等权益性融资工具预算规模。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或多维度相协调的流程编制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集团于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预算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于每年10月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审计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调整意见,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11月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报告分为预报告和正式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省市经济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自身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初步目标,形成财务预算预报告,于12月初报市国资委。预报告包括预算预报表和编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于12月底前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正式报告电子文档,次年1月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正式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正式报告由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其他相关材料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预算年度内的以下内容:
(一)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影响预算目标的各项增减利因素;
(五)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六)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七)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及分布结构;
(八)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年度预算报表。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范围主要包括:境内外子企业、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预算编制基础、预算编制情况、重大事项说明、可能影响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预算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三十四条 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情况,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财务预算调整报告主要包括:财务预算调整报表、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应当包括: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调整的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提交企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通过后经董事会审议,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四十二条 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四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报告,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积极推动财务预算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企业全部重点业务、连接各级企业、体现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财务预算信息系统,提升财务预算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战略的分解。
第四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在线分析监测功能,及时追踪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不断调整修正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财务预算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控,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第四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财务预算信息化系统集成,将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资源计划系统等资源配置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满足多方面、多层次信息高度融合的要求。
第六章 市国资委对财务预算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市国资委对财务预算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算目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预算资料是否完整;预算编制是否合规。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组织财务预算专家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市国资委批复的财务预算作为市属企业业绩考核的参考。
第五十一条 市国资委批复的财务预算具有刚性约束,一般不进行调整。市属企业确因市场经营环境、监管政策、不可抗力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产生重要变化,可以申请调整预算,但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市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要求市属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结合经济运行分析,对行业情况、企业经营环境、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每季度通过财务快报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实际完成与预算目标差异较大、财务风险防控不到位、成本费用增长较快的企业,通过发放提示函等形式要求市属企业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市属企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五十四条 市国资委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财务决算审核内容,对发现的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市属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市国资委将对有关市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市属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市国资委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五十六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沂市市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临国资发〔2008〕4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http://lysgzw.linyi.gov.cn/info/1393/107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