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对临沂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市的经验做法,修订了《临沂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个方面,涉及指导思想和工作组织、编制、报告、执行、监督和管理。此次《办法》修订,在以下五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一是强调注重债务风险防控。《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对债务风险防控、债务规模和结构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更新,要求通过对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指标设定合理的预算管控目标等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综合分析担保、抵押等权益性融资工具影响,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二是强调强化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新增“市属企业要强化研发投入预算管理,优先保障科技研发投入,确保刚性增长”。
三是明确报送时间。《办法》第二十九条将财务预算报告时间提前,市属企业于12月底前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正式报告电子文档,次年1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正式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
四是强调财务信息化建设。《办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新增市属企业应积极推动财务预算信息化建设。市属企业应利用信息系统的分析监测功能,追踪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加强财务预算信息化系统集成,与各资源配置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满足多方面、多层次信息高度融合的要求。
五是加强财务预算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批准;第五十二条明确市国资委批复的财务预算具有刚性约束,一般不进行调整。
文件链接:http://lysgzw.linyi.gov.cn/info/1434/107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