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44575629/gzw/2021-000020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6-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参股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参股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1-06-30   作者: 点击数: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参股管理的指导意见

 

市属企业参股非公资本对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作用的发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隐患。为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参股投资管理

(一)聚焦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二)审慎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三)合理确定参股比例根据企业整体战略与自身发展要求,明确参股目的。坚持“一企一策”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国有股权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参股国有股权比例原则上应在34%以上,严格控制国有股权在34%以下的混改项目,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特殊要求的及特殊合作事项除外。

(四)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市属企业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照审批权限,依规依法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发挥参股公司章程基础作用

(五)明确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要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权、表决事项、议事规则等进一步细化。市属企业根据参股目的,在章程中明确重点关注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并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补充完善,确保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六)明确参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要明确国有股东参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关规定,并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选派人员要积极依法合规履行股东权责,有效行使股东权利,进行实质性管理,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培训,进行定期轮换,确保其代表国有出资人的权益

(七)明确国有参股股权退出设计。在参股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要在章程中约定国有股权转让退出规定。参股国有股权转让要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公司及其他股东应给予配合。在产权交易场所无法实现转让的,控股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或以约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予以回购。

(八)加强混改企业党的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推进混改的必要前提,推动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理顺混改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创新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载体,坚决杜绝混改企业党建缺失,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

(九)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十)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十一)规范产权管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十二)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十三)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市属企业及权属公司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越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加大参股清理力度。加大对产权链条长、管控力度弱、非主业投资、连续亏损等国有参股企业,特别是级及以下参股亏损企业的清理力度,构建业务有进有退、企业优胜劣汰、管控精干高效的发展格局。

四、强化监督问责

(十五)加强内部监督。应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应制订建立健全参股管理制度,健全参股投资、管理、退出、评价、考核等流程管控体系,基本实现参股工作有指标审批、有程序过程、有监督结果、有考核方案。

(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临沂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临国资发202010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参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一次拉网全面梳理检查,认真查找在合作方选择、决策审批、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以及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管理。

市属企业基金业务参股管理另行规定。

解读链接:http://lysgzw.linyi.gov.cn/info/1393/107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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