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01104-134213-658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8-06-0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严明纪律确保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关于严明纪律确保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2018-06-06   作者: 点击数: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8〕9号)要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移交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政治纪律。实施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配合工作,妥善解决移交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共同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工作。各企业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在统一监管移交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统一监管移交工作中,擅自增设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突击提拔干部、违规突击进人(人才引进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移交企业的人事变动事项暂时予以冻结,凡是违背、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的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在统一监管移交工作中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严禁抽逃、隐匿资金;严禁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严禁借机私分、变相发放财物;严禁假借各种名义突击花钱;严禁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外,移交企业的资产处置和大额资金进出暂时予以冻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及企业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职尽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涂改和销毁档案,防止档案丢失。对造成档案失控、丢失、损毁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遵守保密纪律,严格内部文件资料特别是涉密文件资料及移动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管理,要认真清点,妥善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归档手续,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移交及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企业原主管部门在企业移交前要继续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不放松。要认真做好企业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在移交过程中,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确保企业健康安全稳定运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在工作过程中严守各项纪律,确保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对工作不力或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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