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01104-134218-567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4-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19-04-04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现将《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临沂市政府国资委

2018年12月28日

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

聘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临沂市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开展委托业务的服务质量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市国资委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 中介机构实施有关委托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委托业务的人员开展工作,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工作管理程序,以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要求完成委托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业务包括审计、评估、法律服务、咨询、信息化建设、投资后评价等。

第七条 委托业务服务质量评价遵循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科室对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使用科室在开展委托业务质量评价时,可征求企业的意见。

第八条 使用科室应在委托业务完成一个月内按照相应服务质量评价表对中介机构进行评分,经中介机构选聘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使用科室将评价结果告知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后续发现问题的,将追溯调整评价意见。

第九条 委托业务质量评价分为服务过程评价和服务成果评价。

第十条 服务过程评价包括:

(一)工作能力。指中介机构派出人员的执业资质、业务能力、工作效率以及中介机构提交相关报告或工作成果的时效性等情况。

(二)配合程度。指中介机构报告工作进度的频率、与市国资委沟通协调的主动性和及时性、问题或事项处理的有效性、沟通方式的合理性等。

(三)职业操守。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对相关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及保密原则等遵守情况。

第十一条 服务成果评价包括:

(一)规范性。指中介机构工作程序的合规性、相关报告或材料格式的规范性、文字表述的准确性等。

(二)完整性。指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成果、信息披露、沟通协调的完整性等。

(三)建设性。指报告或相关材料对情况和问题分析的恰当性,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建议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等。

第十二条委托业务质量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档次。

第十三条 对质量评价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优秀档次中介机构,授予应急备选机构资格,根据需要,可直接委派其业务。

第十四条 对质量评价得分达到75分(含75分)不足90分的良好档次中介机构,可作为常规业务备选机构。

第十五条 对质量评价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不足75分的一般档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其继续开展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要求中介机构在下一次开展同类业务时更换项目组负责人和骨干人员;

(三)根据合同约定扣减中介服务费用;

(四)三年内出现两次评价档次为一般的,按照后一次被评为一般的时间开始计算,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三年内不再用该中介机构承担业务。

第十六条 对质量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差档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三年内不再用该中介机构承担业务,并视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和支付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应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准则、规范等严格执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有关服务,一旦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直接评为差,并视情节轻重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等:

(一)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所提交的服务成果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事项的;

(二)参加业务关联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或联欢等活动;

(三)接受业务关联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或有价证券;

(四)在业务关联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五)与业务关联单位进行利益交换,向业务关联单位推销商品或承揽业务;

(六)利用业务工作之便或知晓的业务关联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七)向业务关联单位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追究违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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