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属企业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除短期流动贷款、长期项目贷款以外,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
(二)建立融资管理体系,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三)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融资计划;
(四)强化融资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
(五)组织实施融资事项,加强全过程管理;
(六)按规定报告融资管理制度、融资计划及执行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编制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
(四)审核企业融资事项;
(五)建立企业融资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融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六)监督检查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融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优化债务结构。统筹运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
(三)严格风险管控。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融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第二章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企业进行融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相结合。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融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融资事项,由市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管控线的市属企业,除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的外,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警戒线的市属企业,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的,由市属企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向市国资委备案。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和基金投资,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
第七条企业应当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融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融资管理规则。对权属企业的融资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企业融资行为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职能部门或权属企业对融资事项可行性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债券的拟订发债方案;
(二)涉及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三)财务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党组织研究讨论;
(六)董事会作出决议;
(七)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九条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需要、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原则,做好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融资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融资情况;
(二)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已融资使用、兑付及存量情况;
(三)拟融资的方式、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融资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
第十条企业融资事项需报市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发行债券的还应包括债券发行方案;
(三)董事会决议、议案及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财务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债券发行方案、财务总监书面意见、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筹资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与年度投资计划相衔接。权属企业的融资应当一并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对企业融资事项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有异议的事项,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对无异议的事项,在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给予批复或出具股东意见。
第三章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融资事项重要阶段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其中:债券发行重要阶段包括注册发行和兑付结束。
(二)每年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上年度融资工作分析报告和存续债券情况、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情况。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筹资预算执行情况;
2.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存续债券的种类、金额、利率(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期限等;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方式、期限、金额及融资成本;
4.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退出情况;
5.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
7.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财务、投资等工作,加强对权属企业融资行为的管理,合理把控融资规模和节奏,规划好各期资金筹集和兑付衔接,防止发生兑付违约。债务存续期内,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债券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建立融资监管信息系统,全面动态掌握企业融资情况,强化日常监测和综合研判,明确重点管控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及时督促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融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融资行为的决策程序、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务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企业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企业融资行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应发现未发现兑付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或国有股东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执行。
第十九条金融、文化类企业融资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链接:http://lysgzw.linyi.gov.cn/info/1393/86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