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债券发行事项审批工作信息表
名称
债券发行事项审批
法定依据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0、33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履职规范
责任科室
规划发展与资本运营科
运行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或请示;
2、业务科室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3、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4、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运行要件
1、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债券发行方案;
4、董事会决议等决策文件;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时限要求
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0个工作日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或股东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股东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企业。
联系方式
电话:8726812 政务邮邮箱lysgzwcqk@ly.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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