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名称
国有资产评估事项核准
法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48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履职规范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责任科室
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
运行流程
1、企业提报申请书;
2、市国资委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核;
3、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中介机构;
4、根据中介机构的修订,由企业进行公示;
5、市国资委批复核准文件。
运行要件
1、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明细和说明以及底稿;
2、专家反馈后的书面修改意见。
时限要求
符合运行要件,10个工作日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审核意见。
联系方式
电话:8726813 政务邮邮箱lysgzwggk@ly.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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