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外捐赠管理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 |
履职规范 |
《临沂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临国资财监〔2019〕50号) |
责任科室 |
财务监督与稽查工作科 |
运行流程 |
1、企业提出申请或请示; 2、国资委业务科室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4、书面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
运行要件 |
1、对外捐赠请示; 2、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经理办公会)决议; 3、《市管企业对外捐赠申请汇总表》(附件1)和《市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附件2)。 |
时限要求 |
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0个工作日办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审核意见。 |
联系方式 |
电话:8726818 政务邮邮箱lysgzwcwjdk@ly.shandon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