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资产损失核销 |
法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
履职规范 |
《临沂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临国资考评〔2005〕10号);《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临国资考评〔2005〕29号);《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临国资办〔2012〕7号) |
责任科室 |
财务监管与稽查工作科 |
运行流程 |
1、接受企业申报资产核销有关资料; 2、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委领导审批签发; 4、下发书面批复。 |
运行要件 |
1、企业法人代表签发的认定处理申请表; 2、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3、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4、经济鉴定材料; 5、法律意见书。 |
时限要求 |
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15个工作日办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企业资产损失审计报告及鉴证材料; 3、认定责任: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审核认定; 4、事后监督责任:监督企业与资产承接公司签订《市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协议书》,办理移交手续,报市国资委备案。 |
联系方式 |
电话:8726818 政务邮邮箱lysgzwcwjdk@ly.shandon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