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名称
清产核资
法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履职规范
《临沂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临国资考评〔2005〕10号);《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具体事项的处理意见》(临国资考评〔2005〕30号)
责任科室
财务监管与稽查工作科
运行流程
1、国资委决定或应企业申请;
2、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等;
3、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资产损溢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出具批复文件;
4、企业根据批复文件调账;
5、变更工商登记;
6、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运行要件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相关清产核资报表及材料;
3、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4、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5、专项审计报告及资产损溢鉴证证明;
6、法律意见书。
时限要求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属于市国资委要求清产核资的,企业依据市国资委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2、审核责任:审核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3、认定责任: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认定,对企业占有国有资本进行审核;
4、报告责任: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报告清产核资工作情况;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批复文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账务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联系方式
电话:8726818 政务邮邮箱lysgzwcwjdk@ly.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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