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名称
出资人审计
法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企业财务通则》第12条
履职规范
《临沂市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临国资考评〔2006〕48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临国资考评〔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临国资财审〔2016〕2号)
责任科室
财务监督与稽查工作科
运行流程
1、明确出资人审计事项;
2、成立审计组;
3、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4、国资委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进行审核;
5、出具审计意见或决定。
运行要件
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3、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时限要求
材料符合运行要件的,根据审计事项具体情况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审核意见;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担保活动的监管。
联系方式
电话:8726818 政务邮邮箱lysgzwcwjdk@ly.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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