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特别监管类(境内)、限制类(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
法定依据 |
《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
履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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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规划发展与资本运营科 |
运行流程 |
1、企业提出申请或请示; 2、业务科室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3、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4、书面反馈企业。 |
运行要件 |
1、书面申报文件; 2、董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决策文件; 3、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投资资金来源说明;长期股权投资还应提供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各环节责任人; 5、(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 |
时限要求 |
对有异议的项目,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必要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对无异议的项目,在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企业;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 |
联系方式 |
电话:8726812 政务邮邮箱lysgzwcqk@ly.shandon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