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01104-134244-416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8-05-2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2018-05-25   作者: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导向,以推进企业上市、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员工持股、投资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为主要实现形式,稳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提升资本价值创造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深化供给侧改革、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临沂“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结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战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中实现体制机制创新。

1.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2.依法规范。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3.增量优先。优先以增量方式融合各类社会资本,激发国有资本活力。

4.稳妥推进。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地域、行业及发展实际,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宜改则改,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三)任务目标。除市政府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需要保持国有全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外,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稳妥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打造一批决策运营机制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行业发展优势明显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推进形式和实现路径

(一)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建立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库,优先从入库项目中选择部分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进行重点培育。充分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公众公司,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改革。按照有利于制衡机制有效形成、有利于资本运营水平提升、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要求选择引入投资者。产业类企业,优先选择引入与企业产业布局、发展战略相匹配,产品有较强关联度,具有行业领先核心技术的战略投资者;资本运营类企业,优先选择引入拥有先进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具有较强投融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战略投资者。

鼓励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以及保险资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主权基金或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资本,按照市场规则,以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

(三)稳妥实施员工持股。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人员和业务骨干出资入股;允许市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创投或投资类新上项目、新设企业可以实行员工持股;允许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创投类企业员工持股。

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员工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代持等方式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股权。员工个人可以直接出资入股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员工持股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积极推动国有资本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按照全市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的资本运作,对符合发展战略、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资本围绕产业链、价值链,通过相关业务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业务互补等方式,参与非国有企业发展,形成具备较强竞争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基金,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

(一)合理确定企业股权比例。根据市属国有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合理设置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

1.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持国有全资。

2.重要基础设施及粮食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企业保持国有全资或控股。

3.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保持国有全资或控股。

4.依托政府资源开发的企业保持国有全资或控股。

5.政府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等战略性目标设立的企业保持国有全资或控股。

6.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依据发展状况和市场规则有序进退,合理流动。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依法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调运转、制衡有效的运行机制。

1.依法设定股东(大)会职责。各股东应依法合理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的合同、公司章程等基础性文件,构建规范顺畅、权责明确的股东合作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应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国有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2.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职。落实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方面的权利。大力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依法保证经理层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权。落实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等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3.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市属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着力把党的政治优势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融合、组织体系与法人治理结构有机融合,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1.依法保障中小股东权利。各股东依法、依章程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各股东经充分协商,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和决议通过的比例。

2.建立信息公开和质询制度。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将企业的重大事项和经营成果及时向全体股东公开,对股东提出的质询事项及时答复。

3.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四)规范审计评估。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依法规范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强化流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拟持股的管理层人员,不得参与改制方案的制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价值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并予以核准或备案。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额或产权交易价格依据。

(五)实行公开交易。市属国有企业吸纳社会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重大资产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按规定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充分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我市产权交易机构作用,加强对外宣传和运营建设,使其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更好地服务国有、集体、民营、个人等各类资本有序流转、互融互促。

(六)建立容错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鼓励探索,鼓励创新,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决策、实施有关改革措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给予充分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监事的责任追究机制,董事、监事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有股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及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损失与责任匹配的原则,追究赔偿责任,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决策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市属国有企业的各级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集团公司研究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问题。

(三)扎实有效推进改革。市属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工作流程,加大政策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增强改革实效;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非国有经济权益,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开展。大力加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舆论宣传,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导向,正确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舆论环境。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上一条:临沂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通知(临国资财审〔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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